1、持枪证申办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组织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并经本单位负责审批同意; 2、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将有关持枪证人员的个人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将数据传输给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 4、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制证,通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证件(10个工作日);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证件(5个工作日)。 注:地级以上市的非公安系统申办持枪证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